国内工业饲料、饲料添加剂归属农业农村部MARA统一监管,实行目录管控+生产许可+产品登记+新物质审批四级刚性合规体系,是畜牧养殖、饲料加工、饲料原料贸易的前置准入条件。
所有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必须严格纳入《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管理,目录外物质严禁添加、生产、销售、进口。2026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生产台账、配方合规、标签标识、进口资质、原料溯源全维度严查,无证产品全面清退市场。
法规要求
国家及工厂准入要求
国家准入:出口国必须在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地区名单》内。
产品类别限制:饲料种类必须属于海关批准的《允许进口饲料种类》范围。
生产企业注册:境外生产企业需提前向中国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未获注册的工厂不得向中国出口饲料产品。
进口登记证申请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包括宠物食品),须确保产品符合原产地及中国的安全法规,并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证》,通过审批后才能进口。
合规进口
进口时需如实申报产品信息,确保标签、成分、检测报告等符合中国法规,通过海关检验后方可进入市场。
简单归纳来说, 进口饲料产品/宠物食品进入中国,需满足“来源国/地区以及饲料种类在海关白名单、境外生产企业取得工厂注册、产品已获得农业农村部的进口登记证”等要求。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宠物食品市场,中国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第20号公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等一系列针对宠物饲料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同样适用于上述进口登记的基本规定。
主管部门
1、进口环节——国家海关总署(GACC)及下属各地海关
2、经营环节——农业部(MoARA)
相关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目录》
《关于国外农产品首次输华检验检疫准入程序》
进口登记申报要求
申请主体
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登记范围
宠物饲料(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宠物饲料)
单一饲料:如大麦蛋白粉,大豆分离蛋白,鱼油,酵母水解物,谷氨酸渣,葡萄糖胺盐酸盐等;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等;
浓缩饲料:虾浓缩饲料,鱼浓缩饲料等;
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鸡配合饲料等;
精料补充料:奶牛精补料,奶羊精补料等;
饲料添加剂:如维生素,矿物元素,微生物等;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酸度调节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抗氧化剂等。
进口登记证(登记、续展、变更,重新申请)
初次登记: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有效期5年。
续展登记: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变更登记: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获证企业改变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应申请变更登记。
重新申请登记: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场所迁址,或者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我们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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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宠物食品)食品法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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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进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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